CIO专家-元参
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零售连锁药店经营行为,重点有哪些?
一、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直营店的
如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或者企业名称等项目,其经营场所、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不经现场检查,按规定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为“零售(连锁)”
解读:简化连锁企业新增直营店的许可证变更手续,方便企业办理兼并收购,扩大经营规模等市场运作。连锁药店通过并购整合来不断做大,从而形成规模效益,以门店规模向上换取更多的厂商资源,向下换取更多的市场占有率。
二、直营店需要变更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
连锁企业应当向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为“零售”。
解读:多数连锁药店并购整合后会出现消化不良,比如经营和管理模式不匹配,成本不降反升。该条款给了零售药店脱离连锁企业,转变为单体药店一条出路。
三、连锁企业拟增加加盟店的
应当向单体药店发证机关申请将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加盟连锁)”,并提交合作协议、单体药店的授权书等符合“七统一”管理的证明资料。
解读:连锁企业对于加盟连锁应出台具体措施加强统一管理,明确连锁企业对加盟连锁门店应该负有的管理责任,杜绝“连而不锁”“假连锁”。
四、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同时提出加盟连锁企业申请的
发证机关应当一并审核,按照上述规定将经营方式核准为“零售(加盟连锁)”
解读:支持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连锁企业将拓宽了配送渠道,增加了连锁企业药品销售额。
五、加盟店不再执行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规定的
连锁企业应当向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方式;加盟店也可以自行申请变更经营方式,退出连锁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依法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由“零售(加盟连锁)”变更为“零售”
解读:加盟店转为单体药店,可以寻找质优价廉的供货商,选择性更广。
六、连锁企业(总部)不再从事药品经营业务,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其直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自然失效。需要将连锁门店作为单体药店继续经营药品的,连锁企业应当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前,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将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按规定变更为“零售”。
七、连锁企业核减经营范围
连锁门店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范围。连锁企业核减经营范围的,应当在核减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核减连锁门店相应的经营范围。
《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代表药监部门认可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的行为,将有利于连锁企业和加盟药店之间可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率水平和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水平。
如果您对医药公司筹建有兴趣,想开办零售连锁企业或者单体药店,点击下方联系我们。
相关文件下载、服务及学习课程:
合规文库:《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合规培训:零售药店在新《药品管理法》下该如何发展
合规服务:医药公司筹建
联系专家,获取专家指导意见:e邀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