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元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依法从重处罚。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就国家药监局去年公布的2020年度全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情况。2020年全国共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药案件7361件,货值金额52317.17万元,罚款129534.26万元,吊销许可证38件,移送司法机关168件。案件涉及原料药、化学药品等各类药品。
修订后《药品管理法》以药品的质量功效为标准,对假药、劣药的种类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全方位完善了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应删去了刑法中关于“假药”“劣药”界定的规定,增加了“提供”假药、劣药的行为方式,并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将修订前《药品管理法》按假药论处情形所涉部分行为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部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彰显了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全方位惩治立场。
以下四种行为将被严惩:
1、生产、销售禁止使用药品的犯罪。
2、“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销售相关药品犯罪。
3、药品申请注册造假犯罪
4、严惩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犯罪。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医药行业中的“严监管”成为常态,药企要主动承担起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维护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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