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茯苓
2021年6月1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6月25日正式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指导原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案件时,认定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结果是否影响其安全性、有效性。
《指导原则》所称“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不包括该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不符合药品标准的项目主要有四项:性状、水分、灰分、杂质,在药典上均规定了各中药饮片这四项的标准。不符合药品标准,是指相关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对中药饮片的这四个项目进行检查测定,结果不符合药典标准要求。《指导原则》对此类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判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因为中药材生长千差万别,炮制工艺和传统用药习惯因地而异,即使这四项不符合药典的标准,仍有质量没有根本性变化,不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可能。故此,《指导原则》对该四项检测结果超出标准限定作出更具体细化的规定,可以超出多少,附带什么条件,即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
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有什么意义?前面提到,法律法规上“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款最低处罚是可不用罚款。否则,若没有被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将根据第一款处罚,没收货物及违法所得,生产、批发企业处罚100万元起步,零售企业处罚10万元起步!
而且《指导原则》指出,对于该四项不符合药品标准且已被认定为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召回后进行净制、切制、干燥等返工处理,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细化了“限期改正”是作出什么样的改正、什么样的结果。
企业还需注意的是,《指导原则》指出,该四项中有两项或以上不合格的情况,如有一项认定为影响了安全性或有效性,则认为该中药饮片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已经影响了安全性或有效性。只有所有不合格项均认为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才可被认定该中药饮片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指导原则》是广东省药监局根据省内实际市场情况,结合中药传统文化,科学地制定而成,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完善了检查执法体系和办案机制中,药品监管的工作机制。强化了部门协同中,药监稽查部门和公安假劣药查处部门的工作衔接,对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有这重要的意义。进一步提升了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
CIO合规保证组织,以“让医药更可靠、让大众更放心”为使命,专注于研究医药监管科学,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领域,构建了全生命周期中所有核心环节的服务体系,用审计、顾问、培训、认证等服务方式,为各地药监部门、企业、投资者、从业者等提供优质的服务。以促进医药产业合规、快速发展,努力为中国医药转型升级提供服务,成为最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小伙伴们如在《指导原则》上有相关的问题,有自查或配方工艺方面的需求,可随时联系CIO合规保证组织,竭诚协助您解决相关问题。
更多医药合规服务,详看以下链接:
合规培训:一、偏差管理、纠正和预防措施、变更控制药品GMP
合规服务:药品标准变更
远程服务:实时沟通,尽在远程服务(项目论证、体系诊断、产业咨询、MAH研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