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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25号
2020年第二季度以来,我市39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主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或未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延续等原因,被注销其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公告如下:
一、共计8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见附件1)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提出注销申请,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注销其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二、共计31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见附件2)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提出延续申请。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法注销其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1.主动提出注销申请企业名单
2.未依法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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