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经组织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要求,公示期无异议,予以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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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