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市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ypscjgc@yjj.beijing.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贯彻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反馈”。
附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各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47号公告),规范全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现就贯彻执行《生产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国家实施药品生产许可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上市药品,必须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等相关要求。
《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除按《生产办法》第十四条载明内容外,《许可证》生产许可范围正本载明剂型,副本载明车间和生产线,分类码符合《生产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我局提出重新发证申请。
二、《许可证》的核发
(一)工作部门和时限
我局政务服务中心、各直属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和药品生产处依职责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和重新发证的受理、现场检查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及办理工作,严格执行《生产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和许可结果的送达;各直属分局负责本辖区企业《许可证》核发申请事项的现场检查,作出现场检查结论,参加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的许可合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类现场检查;认证管理中心负责《许可证》核发申请并同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类的现场检查,对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定,作出现场检查的技术评定结论;药品生产处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等方面的综合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建议,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并视工作需要派员参加许可现场检查。《许可证》的核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十日内送达。药品生产许可中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申请核发《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执行《生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要求,核发的《许可证》将在副本中标注未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附加内容;现场检查同步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许可证》副本中车间或生产线不再标注附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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