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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控药品安全风险,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提示、告诫工作制度》的规定,5月21日,省药监局对盘锦地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发出告诫信,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实施告诫,并就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二是要认真执行药品购进资质审核制度,全面评价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能力,确保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及所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三是要切实加强药品储运管理,对相关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考核论证,确保药品储存运输条件符合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四是要完善计算机系统管理,加强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及计算机操作。五是要认真开展整改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风险线索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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