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当事人:常德明德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725397569472N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陬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万慧
2019年10月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的《关于查处非法行医场所、医疗器械来源信息的抄告函》(常市监稽函[2019]79号),告知常德市汉寿县卫生健康局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发现常德明德医药有限公司、常德赫尔斯医药有限公司、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湖南世康药业医药有限公司、常德华斌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国锐医药有限公司等6家医药公司向汉寿县非法行医场所提供药品、医疗器械。根据省“三定”方案的规定,将上述违法行为移送我局查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核查,对你公司负责汉涛县片区的业务员胡志刚进行了询问调查,及向汉寿县彭飞中医内科诊所销售药品(药品实际销售到张明义诊所)出具的相关票据及随货同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公司向非法行医场所销售药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告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公司明知汉寿县张明义诊所(汉寿县卫生健康局通报的95家违法行医场所之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8年11月27日向该诊所销售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三七片、四环素片、乙酰螺旋霉素片、阿奇霉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醋酸泼尼松片、氯霉素片等9个品种的药品。以上药品的销货清单、销售发票开具给有合法行医资质的彭飞中医内科诊所,而药品却流向了非法的汉寿县张明义诊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常德明德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常德明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的主体合法性。
2.常德明德医药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明胡志刚系常德明德医药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
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行医场所、医疗器械来源信息的抄告函》、4.《汉寿县非法行医场所名单》。证明汉寿县张明义诊所为非法行医场所。
5.常德明德医药有限公司上述药品的《销货清单》、《销售发票》、及对应的《应税劳务、服务清单》,6.常德明德医药有限公司《检查笔录》、7.常德明德医药有限公司汉寿县片区业务员胡志刚《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以向合法的彭飞中医内科诊所开具票据而将药品实际销售到非法的张明义诊所。
本局于2019年11月 18 日对你公司向无证经营药品的他人提供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你公司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后放弃陈述、申辩。
你公司向无证经营药品的他人提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第九十一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的规定。依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10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收款人: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6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