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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邀专家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第19批共10个品种的《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现予发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若后续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局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同步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第19批共10个品种《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