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精神,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市药监局制定了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张清单(附件1、2、3)。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通过以下电子邮箱进行反馈,意见反馈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2026年7月22日。
电子邮箱:cqsyjjzfc2025@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三张清单反馈意见”。
附件:附件1.重庆市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征求意见稿) .docx
附件2.重庆市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3.重庆市药品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一)(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4.意见反馈表.docx
附件5.《重庆市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