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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嘉兴詹阿东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南市监处罚﹝2026﹞519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26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药品,未核实供货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书等有效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药品与非药品(医疗器械)未分开存放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记录药品储存区域温湿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劣药(超过有效期)维生素B6注射液260支和盐酸川芎嗪注射液20支;3、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大写:肆佰元整);4、罚款165000元(大写:拾陆万伍仟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16.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4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詹阿东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4日,当事人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东升路西马桥嘉航A17幢105号的诊所内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被我局依法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药品,未核实供货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书等有效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药品与非药品(医疗器械)未分开存放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记录药品储存区域温湿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劣药(超过有效期)维生素B6注射液260支和盐酸川芎嗪注射液20支;3、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大写:肆佰元整);4、罚款165000元(大写:拾陆万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402307358680X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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