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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慈溪市中西医结合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中医医院)(慈溪市红十字医院)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慈市监处罚﹝2026﹞79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26 |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使用的5只医用外科口罩、1袋检查手套、18板压舌板、45只一次性使用无菌鼻镜;二、罚款2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慈溪市中西医结合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中医医院)(慈溪市红十字医院)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因未及时对使用科室的医疗器械进行清理,导致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仍放在诊疗场所使用。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使用的5只医用外科口罩、1袋检查手套、18板压舌板、45只一次性使用无菌鼻镜;二、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82095537395H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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