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主体名称 | 浙江卡美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婺市监处罚﹝2026﹞25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26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经检验上市销售、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已召回的5184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26MGLK000905的MGL云柔微醺腮红膏01,将上述罚没物资依法予以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3436.8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3436.8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34368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卡美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2日,被处罚人在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四-3号地块3#厂房3、4、5楼内未经检验上市销售、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检验上市销售、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已召回的5184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26MGLK000905的MGL云柔微醺腮红膏01,将上述罚没物资依法予以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3436.8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3436.8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02307346049W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