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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苍南县济秋药店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苍市监处罚﹝2026﹞55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26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属于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整顿,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的贴膏产品1袋,原料小蓟粉、蓖麻子各1袋,冰片、芒硝各1瓶;二、对虚假广告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500元,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共计罚款31500元,上缴财政。 |
| 罚款金额(万元) | 3.15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苍南县济秋药店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济秋药店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证照都在有效期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内所销售的名为“正宗无添加独立包装治老寒腿”的贴膏产品(粉末状),系其用小蓟粉、蓖麻子、冰片、芒硝四种原料按照8:2:1:1比例混合而成,用于外敷治疗老寒腿(即关节炎),并告知购买者其用法用量:外敷在关节上使用,一天一次,一次一包,应认定为药品管理。当事人通过网上购进小蓟粉、蓖麻子、冰片、芒硝四种原料四种原料,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上述贴膏产品,销售价格为49元/包,并于2026年4月中旬委托陈姓男子(具体不详)制作发布抖音店铺广告,其店铺宣传的产品图片、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华颜堂药业有限公司等信息系杜撰虚构,广告费用为500元。经查,当事人在网络上销售药品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期间因1笔产品退货,实际销售上述贴膏产品0笔,本案货值为49元,无违法所得。另查,上述贴膏产品(粉末状)经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该贴膏产品未非法添加镇痛抗炎类化学药物。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属于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整顿,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的贴膏产品1袋,原料小蓟粉、蓖麻子各1袋,冰片、芒硝各1瓶;二、对虚假广告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500元,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共计罚款315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73255384828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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