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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青田普为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处罚﹝2026﹞20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26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5000元;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萘甲唑啉滴鼻液1盒、呋塞米片1瓶(内有药片71片)、复方板蓝根颗粒1杯、排卵检测试条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纸3盒。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青田普为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3日,被处罚人青田普为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富源路5幢3-4号经营使用的1盒盐酸萘甲唑啉滴鼻液、1瓶呋塞米片、1杯复方板蓝根颗粒和3盒排卵检测试条促黄体生成素(LH)检测试纸已超过有效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5000元;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萘甲唑啉滴鼻液1盒、呋塞米片1瓶(内有药片71片)、复方板蓝根颗粒1杯、排卵检测试条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纸3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2522307757235H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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