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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六安秀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MACY8HTT1K |
| 法定代表人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六市监处罚﹝2026﹞4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其他-其他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24 |
| 处罚内容 | 1.罚款5万元;2.责令停业整顿15日;3.对法定代表人倪彧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4.对主要负责人曹佑军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4726.5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417.95元,罚没款合计6144.45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罚款金额(万元) | 5.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采购、验收、销售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查,当事人受委托人曹佑军是当事人实际经营者。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经营场所内无药品陈列。执法人员使用“六安市秀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收费员”账号查看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电脑中使用的“东软云药店”系统,其中“仓储管理”“验收管理”“门店库存明细”“门店库存汇总”等模块均无内容。经查,当事人未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药品入库、销售、验收等质量管理。同时当事人采购药品、验收药品、销售药品均无记录。 2.当事人将药品提供给涉嫌无证经营的个人韩来路,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查,韩来路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2025年10月,曹佑军与韩来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25年12月,当事人在知道韩来路无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将6箱人血白蛋白(生产单位: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规格:100瓶/箱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10950009,批次:202508079)销售给韩来路。人血白蛋白为处方药,韩来路向当事人购买时未提供处方,当事人未对处方审核即进行销售。上述人血白蛋白是当事人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采购价285/瓶,销售给韩来路的价格是290元/瓶,货值金额174000元。韩来路与当事人口头约定将在其销售完毕后把货款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当事人。双方通过电话联系,无书面协议或者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 处罚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400MB16878953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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