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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纪哲希生物科技(金华)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开市监处罚﹝2026﹞35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23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香水34348瓶;2.罚款309132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30.9132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纪哲希生物科技(金华)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香水生产活动,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涉案香水34348瓶,货值金额为154566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香水34348瓶;2.罚款309132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00337010714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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