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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疆皓迪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3MADB7P2348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喻玛丽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沙市监处罚〔2026〕13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9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509号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等经营活动。在该经营场货架上摆放有怡越洗鼻液(规格:15ml/支×14支/盒,有效期至20260102)1盒、北京同仁堂远红外理疗贴(规格:7cm×10cm,有效期至20260528)3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购进怡越洗鼻液(规格:15ml/支×14支/盒,有效期至20260102)1盒,购进价0.1元/盒,没有销售,现剩余1盒,怡越洗鼻液(规格:15ml/支×14支/盒,有效期至20260102)货值0.1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可以提供厂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进货单。当事人购进北京同仁堂远红外理疗贴(规格:7cm×10cm,有效期至20260528)80盒,购进价2元/盒,销售了77盒,销售价为12.9元/盒,现剩余3盒,过期后没有销售,北京同仁堂远红外理疗贴(规格:7cm×10cm,有效期至20260528)货值1032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厂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提供产品进货单。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
| 处罚依据 | 法律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怡越洗鼻液(规格:15ml/支×14支/盒,有效期至20260102)1盒、北京同仁堂远红外理疗贴(规格:7cm×10cm,有效期至20260528)3盒;三、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6/18 |
| 处罚机关 |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50103MB1245771Y |
| 数据来源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6500004576118054 |
| 处罚附带惩戒期限(月)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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