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XXX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X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XXX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6〕2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白云区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868号)。2025年7月15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2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其中:“乔笙红参胶原蛋白抗皱紧致面霜”产品(批次:QS65925)于2025年2月7日生产,“韶蔻虫草灵芝抗皱遮瑕贵妇膏”产品(批次:SK34924)于2025年6月7日生产。当事人又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白云区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1930号)。 另查明,2024年8月23日、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因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白云区局对当事人作出2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610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918号)。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生产“迪悦朵防晒乳SPF50+PA+++”(批号:DYD66830、限用日期:2028/02/09)和“迪悦朵防晒乳SPF50+PA+++”(批号:DYD66830、限用日期:2028/1/2),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 2025HC0145、NO: HZ2025CJ0505):防晒剂含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又因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白云区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1930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取消备案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取消涉案“乔笙红参胶原蛋白抗皱紧致面霜”(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3049715)和“韶蔻虫草灵芝抗皱遮瑕贵妇膏”(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4510808)产品备案; 3.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粤妆201902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7日 |
处罚有效期 | 2029年4月27日 |
公示日期 | 2026年4月27日 |
公示截止期 | 2029年4月27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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