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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6〕34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28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经广州市局互联网广告监测,天猫平台“天猫广东扬帆大药房旗舰店””经营的药品“999康妇特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仁和红霉素软膏”,发现网页内存在“广告含有‘安全’、‘热销’等内容,执法人员于当日至现场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涉案网页即为以上两个药品销售的网页;涉案网页广告含有“安全”、“热销”等文字与线索内容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广告相关批文。结合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服务委托协议》、《收款收据》(NO.1258142),确认涉案广告费用为1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附件裁量基准表二(市场交易秩序类)序号42处罚内容为:“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广告主和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1000元)1.5倍罚款15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304472226C |
| 法定代表人: | 江丽玲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7-2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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