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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药监许〔2019〕165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19〕48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制”;在药品生产许可、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等18项行政许可事项中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详见《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清单中每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于12月1日在我局网站公开发布。如有疑问可拨打《办事指南》中提供的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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