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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市辖区4家食品经营主体,4批次样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流市新大新购物广场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19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北流市新大新购物广场正在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检,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P20190074。该批次的豆芽共购进了15kg,进货价格2元/kg,销售价格2.76元/kg,货值金额41.4元。2019年9月9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流市新大新购物广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豆芽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北流市新大新购物广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豆芽,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对于生产种植环节添加的物质,当事人没有相关的检测设施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没有能力检测。
整改情况:当事人立即停止了与供应商的食用农产品合作。
二、北流市正午超市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19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北流市正午超市正在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检,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P20190074。该批次的豆芽共购进了10kg,进货价格1.8元/kg,销售价格2.76元/kg,货值金额27.6元。2019年9月16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流市正午超市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豆芽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北流市正午超市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豆芽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由于供货商生产豆芽时非法添加造成的。
整改情况:加强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工作,从有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进货。
三、北流市山围刘子珍水产海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19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北流市山围刘子珍水产海鲜店正在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检,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P20190061。该批次的韭菜共购进了4kg,进货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0元/kg,货值金额40元,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已经销售完毕。2019年9月10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流市山围刘子珍水产海鲜店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北流市山围刘子珍水产海鲜店销售镉(以Cd计)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积极采取减轻违法后果的措施,配合本案开展调查,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整(¥8.00);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零捌元整(¥6008.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对于生产种植环节中的污染物质,当事人没有相关的检测设施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没有能力检测。
整改情况:当事人加强对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货物工作,并立即停止了与涉案食品供应方的合作。
四、大里镇大新街078号梁承友经营的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19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大里镇大新街078号梁承友经营的蔬菜摊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检,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No:SP20190166。该批次的芹菜共购进30kg,进货价格2.8元/kg,销售价格4元/kg,货值金额36元,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已经销售完毕。2019年9月19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承友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的芹菜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的芹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处以人民币500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进货查验把关不严。
整改情况:梁承友向发出了召回公告,因该批次芹菜全部已销售完毕,且都是散客无法联系,无法召回;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工作,索证索票,做好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6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