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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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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6〕3号
| 福建省海乐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 福建省海乐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91350121553245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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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平 | 当事人生产的百肤邦马油保湿乳(批号:20240907,规格:300mL/瓶,备案号:闽G妆网备字2019006311)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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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98.4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百肤邦马油保湿乳(批号:20240907,规格:300mL/瓶)152瓶;3、处3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36598.4元。
|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6日 |
相关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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