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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君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MAECG7PN7T |
法定代表人 | 张雪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松市监处罚[2026]017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第1、2、3、7、8、10、11项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第4、9项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我队接到案件线索,当事人哈尔滨君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炎堂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店铺,名为“君炎堂医药专卖店”,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该店铺内宣传的九条广告内容,具体如下: 1、“五灵止痛胶囊”:宣传带有“胃痛特效药”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违法广告费为15.22元。 2、“硝酸咪康唑乳膏”:宣传带有“治疗108种毒癣 建议买一次 不用第二次”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违法广告费为26.10元。 3、“脑立清胶囊”:宣传带有“脑鸣特效药 无论多鸣都能治”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违法广告费为22.17元。 4、“牛磺酸滴眼液”:宣传带有“30年白内障 坚持三天 自然脱落”内容,此内容带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违法广告费为19.05元。 5、“耳聋通窍丸”:宣传带有“治耳聋巨猛 耳朵背、反复聋、听不清、长期聋、严重聋、肝虚聋、老年聋、多种聋、不复购、效果好”内容,当事人可以提供该药品相关说明书,根据说明书可以证明该药品确有相关疗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广告费为23.73元。 6、“龙胆泻肝丸”:宣传带有“肝部大疏通 清肝胆、利湿热、排肝毒、从内部解决”内容,当事人可以提供该药品的主治说明,根据说明可以证明该药品确有相关疗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广告费为33.98元。 7、“水杨酸软膏”:宣传带有“瘊疣偏方 中药去猴子,去肉粒,去疣,无痛不留疤,不复发,从古至今流传下来的方子,效果保证!猴子、去尤、疙瘩、丝尤、肉痣,专攻去疣瘊,除疙瘩,拒残留,可断根”内容,此药主治“本品用于头癣、足癣及局部角质增生。”,并未带有上述疗效,此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违法广告费为1.98元。 8、“舒神灵胶囊”:宣传带有“失眠强效药,北京协和新研 对症,入口一粒,迅速看效,救命药”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违法广告费为19.67元。 9、“颈康胶囊”:宣传带有“断绝颈椎病,中药治疗,一粒比十粒,早用早舒服,颈椎特别痛,进口止痛,效看当天”,此内容带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违法广告费为15.75元。 10、“参苓白术散”:宣传带有“参苓白术散”广告带有“治舌苔白厚 白厚舌 锯齿舌 裂纹舌 中药固本 健脾祛湿和胃”,当事人无法提供此药治疗“祛湿”功效,此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违法广告费为19.68元。 11、“哈众民康泰 红药片”:宣传带有“麻木特效药 药效翻倍 灭69种麻木 进口一丸立见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推广费截图可以证明该广告的违法广告费为14.77元。 当事人发布的第1、2、3、7、8、10、11项广告,使用无事实依据的“特效药”、“不用第二次”、“救命药”等夸大性用语,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属于虚假广告行为。上述七条广告合计广告费用为119.59元。 当事人发布的第4、9项广告中,“自然脱落”、“效看当天”等表述构成对疗效的绝对化承诺,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属违法广告行为。上述两条广告合计广告费用为 34.80元。 综上,本案涉及以上十一条广告全部广告费合计为212.10元。 |
处罚依据 | 针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针对当事人未取得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以上违法行为罚款合计人民币2,430.40元(贰仟肆佰叁拾元肆角),上缴财政。 |
罚款金额(万元) | 0.2430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6 |
处罚有效期 | 2099-01-26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26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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