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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引导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和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作为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补充,对于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患者高品质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多部门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特需医疗服务,并要求合理控制服务规模,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可及性。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规范和引导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共包括七个部分,聚焦我省特需医疗服务前提条件、资质范畴、价格管理、项目规模、门诊设置、病房配置、监督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坚持保基本,严控项目与规模。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定位,明确将特需医疗服务作为基本医疗服务的合理补充,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资源供应和普通患者就医需求,严禁将急诊、重症、检查检验等基础性强、共用程度高的项目列入特需范围,严格控制医师出诊特需与非特需门诊比例(不超过1:3),有效防止特需服务过度扩张。针对口腔、整形、妇产等专科医疗机构的服务特点,以及外籍、港澳台人员对国际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在比例限制等方面也作了适当放宽,体现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原则。
二是坚持明规则,规范定价与管理。文件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采取“市场调节+备案公示”双轨机制,允许医疗机构依据成本、市场供求、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定价,但须保持与基本医疗的合理比价关系,并严格执行备案和公示制度,6个月内不得随意提价、一次涨幅不超过30%,杜绝价格操纵和除外收费。严格执行患者知情同意,保障选择权与投诉渠道畅通。同时明确特需医疗服务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且不纳入医疗机构自费费用占比计算,有效解除医疗机构在开展特需服务时的考核顾虑,增强服务的政策可行性和医疗机构积极性。
三是坚持提质效,细化服务与标准。从医疗机构端明确提出多项高品质要求。在专科能力方面,特需服务应主要依托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或全省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前10%的专科开展。在人员配置方面,特需门诊须由诊疗量大、技术精湛、群众满意度高的正高职称医师出诊,床护比应高于非特需病房(综合医院不低于1:1),严格控制接诊人数、延长接诊时间,鼓励开设特需夜门诊和节假日门诊。在服务设施方面,要求设立独立诊室和单人间/套间病房,配备完善的生活服务设施和常规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过程提供专人陪护,切实保障患者隐私、舒适与便利。
四是坚持严监管,强化协同与落实。突出卫生健康部门与医保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能,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内部管理,建立特需服务全程记录与追溯管理制度,并按季度上报运行数据。监管部门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配置条件、服务内容、服务量等情况进行多维度监测考核,在医疗服务行为及价格管理方面加强监管,发现违背患者意愿服务、未备案收费、擅自扩项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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