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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5〕012、012-1、012-2、012-3号
| 厦门美好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厦门美好医药有限公司、 朱*清、蔡*金、林*晶 | 913502007760342750 | 朱*金 | 经查,厦门美好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董事长朱*清具有最终的决策权和领导权,应负主要责任;质量负责人蔡*金未依法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对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业务部经理林*晶直接负责企业销售事务,对本案负有一定责任。 当事人2023年2月6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2.没收朱*清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自美好医药所获收入73093.54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14618.71元,两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3.没收蔡*金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自美好医药所获收入58656.68元。 4.没收林*晶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自美好医药所获收入71630.68元。
|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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