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邮箱jxszb2007@163.com,邮件标题统一为“单位名称+江西耗材挂网规则反馈意见”。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0791-88102300。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
采购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行为,建立市场主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引导企业公平诚信定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范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并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医疗机构临床所需且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纳入阳光挂网采购。
二、采购主体
参与全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参与。
三、目录分类
(一)直接挂网目录
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我省参加的省际联盟和我省牵头(含我省市级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牵头)开展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入直接挂网采购目录,以中选价格为挂网价格,具体产品以正式发布的中选结果和中选供应清单为准。国家或省级医保部门通过价格谈判等方式形成价格的,以谈判价格直接挂网,具体产品以正式发布相关通知为准。
(二)限价挂网目录
直接挂网目录以外的产品,依企业申请并参考外省挂网价格、集采非中选产品价格高线、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等形成挂网限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限价挂网目录。集采执行周期结束后,不再接续或接续未中选的产品按规定转为限价挂网目录,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挂网限价。
四、采购方式
(一)网上采购
医疗机构是采购和使用医用耗材的主体,对于纳入挂网采购范围内的产品,须按规定全品种、全数量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进行采购。
(二)分类采购
1.直接采购。直接挂网目录内的医用耗材按挂网价格直接采购,不得议价。若集采前实际采购价格低于中选价格,按原价格采购并反馈省级医保部门。
2.议价采购。限价挂网目录内的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与企业网上议价采购,议定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限价。挂网限价调整之后,原议定成交价格高于新挂网限价的需要重新议价。成交价格发生变化时,医疗机构应及时修改订单信息,确保实际采购价格与网上采购价格一致。
3.备案采购。对于不在直接挂网目录和限价挂网目录内,且现有直接挂网目录和限价挂网目录无法替代的医用耗材,按照“临床急需、质价相宜、符合常理”的原则,由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实施备案采购,填报实际采购价格。备案采购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产品(包括暂停挂网和撤网产品)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备案采购产品一般在首次备案采购后1个月内申请挂网(或恢复挂网),同一医疗机构备案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医用耗材网上采购金额的5%。
五、新产品挂网
集采中选和国家谈判以外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提出挂网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纳入限价挂网目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
(一)挂网流程
1.申请。生产企业通过国家医保局招采子系统联审通办模块提交挂网申请,申报挂网价格。不在联审通办模块覆盖范围内的体外诊断试剂通过省招采子系统提交挂网申请。
2.受理。生产企业申请挂网的产品纳入前置监测,对于符合挂网有关要求的,将集中受理挂网申请。对于无外省挂网价的产品,不受理其挂网申请(创新产品除外)。每月5日为集中受理日,遇节假日顺延。
3.核验。依据联审通办模块的各省核验结果,以及企业提交的外省挂网价格等信息,对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是否符合价格要求等进行核验。
4.公示公布。核验通过后,拟挂网产品通过省招采子系统公示、公布后,纳入限价挂网目录,执行网上采购。自集中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挂网申请。
(二)申报价格要求
1.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省级挂网低价,不得高于集采非中选产品价格高线。通过联审通办模块提交挂网申请的产品,省级挂网价以各省核验结果为准。
2.通过省招采子系统提交挂网申请的产品,省级挂网价以企业提交且公示无异议的数据为准。集采非中选产品价格高线以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通知和有关采购文件等为准。企业申报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同类耗材挂网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3.经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特殊程序审批注册的医用耗材,无外省挂网价时,企业需提供产品成本构成和我省不少于1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发票,并承诺按不高于全国实际采购低价挂网。
六、挂网价格管理
集采中选产品和谈判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时,以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或推送的数据为准。对限价挂网目录内产品的挂网限价,从以下几个方面实行动态管理,并逐步探索对同品种不同企业的产品进行价格分析和红黄警示。
(一)价格联动
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价后,企业应在30个自然日内主动申报新低挂网价并参照下调我省挂网限价。不及时申报的,相关产品暂停挂网3个月。
(二)动态调整
根据医保医用耗材27位编码(体外诊断试剂取22位编码),每半年通过省招采子系统分析我省网上采购价,取低于挂网价的采购价众数价(多个众数取最高值)以及各省最新挂网价格(不含集采中选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调整我省挂网限价。
(三)价格处置
根据国家医保局、审计、纪检等部门移交的虚高挂网价线索,对于相关产品开展价格处置,调整挂网限价。
(四)价格纠错
由于企业过错导致挂网限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影响临床供应时,组织开展价格论证。新产品挂网后1个月内无交易且企业申诉申报价格错误的,企业可申请撤网,3个月后重新申报挂网。
七、产品信息管理
(一)国家数据应用
根据医保医用耗材编码,挂网产品信息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应保持一致。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更新挂网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转换比、单位等基础信息。
(二)企业信息变更
企业更名的,应在变更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后,再向我省提出变更申请。境外耗材代理人变更的,依企业申请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调整产品信息。
(三)中选产品信息变更
企业申请调整中选产品的产品信息时,原则上应向集采牵头省份医保部门提出申请。依牵头省份医保部门发布的通知或推送的数据调整产品信息。
八、暂停挂网和撤网
(一)暂停挂网和恢复挂网
出现以下情形,将相关产品暂停挂网,符合条件的恢复挂网。
1.未接受限价挂网动态管理的产品,暂停挂网。因企业未接受外省低价暂停挂网的,接受外省低价或通过联审通办等方式核实外省低价信息有误的恢复挂网。因企业未接受我省网上采购低价暂停挂网的,接受低价挂网或提供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有误的材料并经核属实的恢复挂网。
2.挂网后(从次月开始计算)两年无采购记录或超过6个月未选择配送企业的产品,暂停挂网,价格转入后台备查。生产企业通过国家平台联审通办提交挂网申请,参考外省核验价格进一步对挂网限价进行调整,确认挂网限价后恢复挂网。或者在医疗机构网上备案采购之后,生产企业可提交恢复挂网申请,并按照不高于原挂网价和备案采购价的原则调整挂网限价。恢复挂网后,从次月开始重新计算无采购记录和未选择配送企业的时间。
3.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被评为“严重失信”或“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暂停相关产品的挂网采购资格。信用修复后恢复挂网采购。
4.企业提交暂停挂网申请,依申请暂停挂网。符合价格管理要求的,依申请恢复挂网。
5.挂网产品信息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应保持一致,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完成变更,未变更的暂停挂网。按要求变更后,恢复挂网。
(二)撤销挂网和重新挂网
出现以下情形,将相关产品撤销挂网,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重新申报挂网。
1.被药监等职能部门注销吊销、存在专利权或代理权纠纷等情况的产品,撤销挂网。需恢复挂网的,生产企业按新增挂网流程重新申报挂网,并提交职能部门、相关权利主体的材料,证明有关产品已恢复注册上市、纠纷已化解。
2.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挂网资格或挂网价格的产品,撤销挂网,2年内不受理相关产品的挂网申请。满2年后,生产企业按新增挂网流程重新申报挂网。
3.属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自执行之日起,暂停执行限价挂网目录内的相同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的产品。采购周期结束后,不再接续或接续未中选的产品,生产企业按新增挂网流程重新申报挂网。
4.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剔除的产品,撤销挂网。取得新的医用耗材编码后,按新产品重新挂网。
5.企业申请撤销挂网的产品(含新产品挂网公示期内申请撤销),2年内不受理挂网申请,同时保留原挂网价格备查。2年后可重新申请挂网。
九、监督管理
(一)阳光操作
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的相关通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产品的基础信息、挂网价等信息,通过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或省招采子系统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挂网产品信息和价格发生变更时,生产企业需通过CA证书确认身份。
(二)网上监管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省招采子系统功能,推进与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的信息系统对接。对照国家医保局医保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动态更新医用耗材医保分类与代码等基础信息,推动医用耗材全流程可追溯,提高信息化监管效率,强化采购使用监管。
(三)信用管理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等文件规定,对参加阳光挂网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挂网产品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和评级标准,将企业的阳光采购行为全程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及时公布企业阳光采购信用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若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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