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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jjfwc@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2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公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2025年7月,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和科技处印发了《关于编制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成立了“两品一械”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奖励)三个行政裁量权基准编制组,明确了工作分工,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牵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编制工作。2025年8月,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初稿)》,并向机关各处、检查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征求了意见,行政许可服务处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涵盖了自治区本级“两品一械”26个行政许可事项的66个子事项,规定了各事项的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法定审批时限、办理流程,全面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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