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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5〕010号
| 福建利康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菠萝蛋白酶肠溶片案 | 福建利康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503683089365E | 邓** | “效价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菠萝蛋白酶肠溶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菠萝蛋白酶肠溶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和《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531.78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壹元柒角捌分)。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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