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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决,天津市中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按照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津医保局发〔2020〕103号)要求,将天津市中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9月22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