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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普洱万康气体有限公司生产医用氧(气态)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部分关键岗位人员不足、人员培训不到位、生产和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
为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普洱万康气体有限公司生产医用氧(气态)的生产。
附件:云南省暂停药品生产目录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序号 | 药品生产许可证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暂停生产范围 | 暂停生产 日期 | 实施机关 |
1 | 滇20160801 | 普洱万康气体有限公司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环城南路105号 | 医用氧(气态) | 2025年9月10日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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