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局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10月3日。欢迎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paqjcc@163.com,电子邮件主题请标明“《日常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总 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检查裁量权行使,坚决遏制乱检查,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或者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行政检查(以下简称“日常行政检查”),适用本基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除适用于分则外,也适用于分则未列明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的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风险管理分级分类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监管对象实施日常行政监督检查,以及确定实施检查的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程序、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应用等的活动。
第四条 实施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以“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和监管效率、保障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依据法定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的检查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根据风险管理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优化检查流程,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采取的检查方式、手段、强度必须有助于实现法定的检查目的。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风险管理等级等基本相同的同类检查对象确定相同的检查频次、检查程序、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应用等。
(四)公开透明原则。检查依据公开,检查过程透明,检查结果(特别是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应当依法告知被检查对象,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如涉及公共安全、健康等重大信息)。
(五)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检查效率,减少对被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兼顾监督检查控制风险和服务提高检查对象质量管理水平,以监督促进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物非临床试验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生产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药品第三方平台、医疗器械注册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备案人、化妆品生产企业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的检查。
盟市、旗县(市、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的检查。
对同时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合并检查。
第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第七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自治区行政检查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应当统筹优化本级行政检查计划和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日常行政检查,还涉及许可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且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检查。
第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注重提升检查质效。应科学制定方案,合理确定检查内容。日常行政检查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二)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
(三)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本基准的行政检查事由、程序、方式、标准、时限等予以细化量化,但不应与本基准相抵触。
第十条 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和所辖旗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检查裁量权的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督和指导。
发现不当实施行政检查裁量权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分则)(征求意见稿)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检查结果 |
1 | 对药品生产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5.《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6.《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六条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 自治区药监局 | 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法定频次:1.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2.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3.对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4.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但应当在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5.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五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备注:检查频次按法定最低频次实施,情况特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增加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2 | 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4.《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自治区药监局 | 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法定频次:1.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4.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纳入本年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对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检查涉及三方物流的,能合并检查的应合并检查。 备注:检查频次按法定最低频次实施,情况特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增加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3 | 对本行政区域疫苗配送企业、境外疫苗持有人指定的境内销售其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条、第七十条。 | 疫苗配送企业、境外疫苗持有人指定的境内销售其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盟市和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根据风险管理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 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备注:检查频次按法定最低频次实施,情况特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增加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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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四条。 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5.《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 医疗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根据风险管理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5 | 对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零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年第101号)第四条。 |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依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56号)等,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试验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GCP情况、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开展的监督检查。 | 根据风险管理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6 | 对从事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的行政检查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从事药品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 | 自治区药监局 | 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根据风险管理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7 | 对医疗器械生产的行政检查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自治区药监局 | 依据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法定频次:对生产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品种的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其他企业,根据风险管理,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 备注:检查频次按法定最低频次实施,情况特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增加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8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 | 自治区药监局 | 依据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按照日常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法定频次: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 其他情况,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频次检查。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要求其暂停新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3.检查发现试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试验机构备案的,或者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报国家局取消其试验机构或相关试验专业的备案信息,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并进行公告。 4.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5.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9 |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行政检查和抽样检验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 自治区药监局 | 依据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根据风险管理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10 | 对化妆品生产的行政检查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三条、第五十条 3.《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六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 | 自治区药监局 | 依据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根据风险管理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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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审核、复核及备案后行政检查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 | 自治区药监局 | 依据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根据风险管理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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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药品零售企业 | 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1.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对第一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纳入本年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对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备注:检查频次按法定最低频次实施,情况特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增加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13 | 对一类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依据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根据风险管理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14 | 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每年确定一定比例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全部进行检查。 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备注:检查频次按法定最低频次实施,情况特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增加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15 |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化妆品经营者 | 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依据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和时限进行。 | 根据风险管理,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频次。 | 1.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2.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检查行为,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该《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 起草背景
行政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但实践中也存在检查频次过高、多头重复、标准不一等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对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管效能,实现保障高水平安全与促进高质量发展相统一,自治区药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药品监管实际,制定了本《基准》,旨在为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行政检查提供统一、清晰、可操作的裁量规范。
二、 总则主要内容
总则部分共十二条,是《基准》的纲领性部分,规定了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
一是明确制定目的与依据。开宗明义,指出制定目的是为规范裁量权、遏制乱检查、保护合法权益,并列出了详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二是界定适用范围与架构。规定《基准》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药监部门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行政检查。明确《基准》由总则和分则构成,总则具有通用指导性。
三是定义核心概念。明确了“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权”的内涵,涵盖是否检查、检查谁、查几次、怎么查等一系列决定权。
四是确立基本原则。提出了实施裁量权必须遵循的五大原则:合法性原则,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合理性原则,强调防止重复、多头检查,要求确定年度频次上限,并强制规定“能合不重、能联不多”;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风险等级相同的同类对象一视同仁;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检查依据、过程、结果(依法)公开;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原则,强调减少对企业干扰,以监督促发展。
五是划分各级职责。界定了自治区级与盟市、旗县级监管部门的检查对象范围,避免了职责交叉,并明确对生产多类别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合并检查。
六是强调计划统筹与合并检查。要求各级部门统筹优化检查计划,最大限度减少频次。特别规定对同一对象的日常、许可、有因、专项等检查,应合并进行。
七是规范检查内容与质效。明确了日常行政检查通常应包含的五大方面内容,并要求注重提升检查质量与效率。
八是规定细化授权与监督机制。允许盟市局在不抵触前提下对《基准》进行细化量化,并建立了上级对下级的常态化监督指导机制,要求主动纠正不当裁量行为。
九是明确接受外部监督与解释权。规定自觉接受各类外部监督,并明确了《基准》的解释机关和生效时间。
三、分则主要内容
分则部分以列表形式,对15类具体检查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是总则原则的具体应用和量化体现,构成了《基准》的操作核心。
一是覆盖全面领域。分则涵盖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研发机构、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临床试验、网络交易)、化妆品(生产、经营、备案)等所有监管对象的日常行政检查。
二是要素清晰列明。对每一项检查事由,均从“检查事项”、“法定依据”、“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标准”、“检查频次”、“检查结果”七个关键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是量化检查频次。对高风险领域(如特殊药品、无菌药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直接规定了法定的最低检查频次(如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对其他领域,普遍要求“根据风险管理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 ,体现了风险管理的核心思路。强调“检查频次按法定最低频次实施”,仅在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增加,严格限制了检查的随意性;对一般性检查,设定了全覆盖的周期要求(如三年内全覆盖、五年内全覆盖),既保证了监管力度,又给予了企业明确的预期。
四是统一结果处理。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范式,根据风险等级和整改情况,明确了“符合要求”、“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立案查处或移送司法”等递进式的处理方式,并均要求将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综上,该《基准》是通过“总则定原则、分则明细则”的方式,努力构建全面、系统、精细化的日常行政检查裁量标准体系。其核心在于强化计划统筹、严格频次管理、强制合并检查、推行风险分级、注重结果公开,旨在有效规范全区药品监管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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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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