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古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公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古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2025年7月,政策法规和科技处印发了《关于编制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成立了“两品一械”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奖励)三个行政裁量权基准编制组,明确了工作分工,政策法规和科技处负责牵头行政强制基准的编制工作。2025年8月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初稿)》,并向机关各处、检查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征求了意见,政策法规和科技处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讨论稿)》,2025年8月20日,范曼昕副局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讨论稿进行了集中研讨,修改后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汇总了“两品一械”领域12项行政强制措施,并从实施、延期和解除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实施依据、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禁止情形、备注说明,全面规范了行政强制裁量行为。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结合风险控制和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情形,体现了监管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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