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意见。 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5年7月6日24时前反馈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lnjgzcc@163.com(邮件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4类医疗服务立项指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中医特殊疗法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我省规范整合现行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护理类项目22个、产科类项目30个、中医骨伤类9个和中医特殊疗法类项目6个(附件1);明确相关立项指南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波动式气垫预防压疮加收”等6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特级护理”等56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特级护理”等42个项目为医保甲类,“分娩镇痛”等14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8月 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6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 日
(主动公开)
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 月 日印发 |
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要求,我省规范整合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项目26个(附件1);明确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普通透视(胸)”等15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该类别医疗服务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保局。
(三)完善手术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取消“同一切口多个手术加收60%”价格政策,经同一切口做多个手术时,按各手术项目价格之和计费。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甲状腺摄碘131试验”等2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甲状腺摄碘131试验”等4个项目为医保甲类,“X线摄影成像”等17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8月 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15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主动公开)
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 月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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