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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O合规保证组织-吕慧玲
2018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举动正是为了深入贯彻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而进行制定。
《规定》中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各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在2017年8月份国家局公开发表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当中也提到了“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在依法严惩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要强化资格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似乎这次的《规定》是作为内容延伸和具体化。
一、《规定》中除了明确责任人员的范围,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具体解释,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事实中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二、《规范》中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性,将处罚方式分为3种:1)涉及无证经营,生产、经营假劣药,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造成食源性疾病等情况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3)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依法实施禁业限制。一旦被实施禁业限制,对个人还是对企业影响极大,首先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医疗器械检验工作。其次个人信用度受到影响,坐飞机、高铁等实名制的交通工具也会受限制。
三、《规范》中强化对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联手,严格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对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相关禁业限制信息,应建立数据库备查,并在网站予以公开。
相信双部门联手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加强监管处罚力度,能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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