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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起草过程
自2021年1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化妆品新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提出了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备案后监督、产品上市后监督检查等情况,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为加强全省化妆品经营安全风险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完善化妆品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结合本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现状和国家局委托开展的《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课题研究试行情况,比照借鉴相关省市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我处牵头起草了《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分别向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7条意见,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有十二条,包括制定依据、概念含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分级指标、分级设置、结果应用、分级监管等。重点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分级依据。化妆品经营分级管理主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针对化妆品经营不许可、不备案,经营者点多量大,总体素质不高的实际,主要依据经营品种、数量、性质及经营方式,进行分级管理,易于操作执行。
二是任务分工。化妆品经营环节,县级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评定,市级市场监管局汇总数据。
三是分级指标设置。化妆品经营环节依据经营者业态、经营种类、经营规模设置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低风险)、B级风险(中风险)、C级风险(较高风险)、D级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四是分级结果应用。化妆品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经营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和监管频次等。按照规范行政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要求,实现对化妆品经营一类监管无事不扰,二类监管三年覆盖,三类监管两年覆盖,四类监管重点加强,较大程度规范和减少化妆品经营涉企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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