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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5〕6号 | 福建省龙岩市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炒酸枣仁案 | 福建省龙岩市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8 217053 72138F | 黄华昌 | 当事人销售【性状】项、【检查】项下“杂质”不符合规定的炒酸枣仁,违法所得为1918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9182元。
|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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