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江山市城中医药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市监处罚﹝2025﹞7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4-03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销售的四川贝母6瓶、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9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江山市城中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淘宝电商平台从通化某贸易有限公司(店铺名称:某某旗舰店)进购了9瓶(50g/瓶,共计450g)产品类型为初级农产品的四川贝母,进购价格为263.2元,折合进价为0.5848元/g。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将该商品作为中药饮片销售至投诉举报人,销售价格为1元/g,销售数量为90g。除去被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6瓶(300g)及销售至投诉举报人的90g外,剩余60g被当事人作为初级农产品对外销售且未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将上述四川贝母作为药品对外销售的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按销售收入进行计算,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对药品“违法所得”计算进行批复(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为9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销售的四川贝母6瓶、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881329988771Y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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