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河市福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康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123MAD44ANW1B |
法定代表人 | 郭昕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逊克市监处罚〔202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黑河市福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康大药房于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李鹏程、乔学然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24年4月24日销售的处方药琥珀抱龙丸有销售记录未能提供处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逊市监责改【2024】7005号)责令在2024年5月9日前改正;2025年2月20日执法人员于检查中再次发现该企业于2025年2月19日和2025年2月18日销售的处方药硝苯地平缓释片(Ⅱ)和呋塞米片有销售记录未能提供处方,属不改正情形。 本案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营业员姬文姗关于黑河市福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调查,营业员姬文姗承认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保证今后会认真改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药品。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 /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01 |
处罚有效期 | 2027-04-01 |
公示截止期 | 2025-07-01 |
处罚机关 | 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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