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Z30313B02号 |
| 处罚事由: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4日从广东宏翔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5盒“四味脾胃舒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批号:230780),提供了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的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复印件。依据《关于通报函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流向的通报》(鄂药监武函[2024]116号)、《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桂药监柳分函[2024]06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4〕227号),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不符合药品标准,已认定为假药。当事人无法召回上述药品,亦未收到消费者反馈吃药后产生不良反应的信息。当事人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的数量为5盒,购进价为42元/盒,累计销售了5盒,销售价格39.80元-49.80元,其中4盒的销售价格是49.80元/盒,1盒的销售价格是39.80元/盒。购进的5盒已全部销售完毕,取得销售收入239元,取得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共29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宏翔医药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健仁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人: | 胡汉平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整(?29)。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金额(万元): | 0.0029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13 |
| 公示截至期: | 2028/03/13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