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20160112)及受托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复方芎芍胶囊、肾八味胶囊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复方芎芍胶囊稠膏为复方芎芍胶囊的中间产品,肾八味胶囊稠膏为肾八味胶囊的中间产品。 2024年7月1日至6日,你单位生产3批次复方芎芍胶囊稠膏(批号:20240701、20240702、20240703),相应批次的批生产记录及寄库单、请验单、取样记录中记录的稠膏件数均为2件,记录的重量分别为92.85kg、97.16kg、95.40kg。 2024年7月8日至12日,你单位生产3批次肾八味胶囊稠膏(批号:20240701、20240702、20240703),相应批次的批生产记录及寄库单、请验单、取样记录中记录的稠膏件数均为2件,记录的重量分别为68.04kg、70.44kg、69.80kg。 2024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冷库内查见上述3批次复方芎芍胶囊稠膏的件数均为3件,净重分别为146.82kg、153.63kg、145.62kg;上述3批次肾八味胶囊稠膏的件数均为3件,净重分别为87.42kg、99.79kg、93.63kg。 你单位在复方芎芍胶囊稠膏(批号:20240701)的生产过程中因稠膏收集异常导致多收集1件,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知悉后未按规定采取修正批生产记录及寄库单、请验单、取样记录等记录中的稠膏件数和重量等纠正措施,也未记录稠膏收集异常的情况或启动偏差调查。在接续2批次复方芎芍胶囊稠膏(批号:20240702、20240703)和3批次肾八味胶囊稠膏(批号:20240701、20240702、20240703)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相同异常情况后,相应批生产记录及相关记录仍未如实记录稠膏件数、重量和异常情况。稠膏重量虽不是载明的工艺参数,但与浸膏粉重量正相关,属影响医疗机构制剂制法的关键数据,上述两种产品的稠膏如果继续按工艺生产,会因浸膏粉超出理论重量而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