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医笑堂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MAD4NLC54G |
法定代表人 | 滕秀辉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5〕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诺福丁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656;产品批号:130804000;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有效期至:2026年07;生产企业: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诺福丁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于2025年2月5日售出1盒,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改正。2025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抽取的处方药氯唑沙宗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2905;产品批号:PB240607;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有效期至:2027年04;生产企业: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显示该药品共购进5盒,剩余2盒,在2025年2月8日销售的1盒仍未能提供医师处方。当事人称由于工作繁忙一时疏忽,造成了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建议对当事人处5,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0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5-06-06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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