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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十国药业有限公司中堂南潢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3GPC8B44***********30 |
| 法人代表姓名: | 罗恒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211031Y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在当事人在经营医疗器械时未按规定定期处理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存在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的情况。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为“海水鼻腔喷雾器”,川械注准20192140071,批号20220729,有效期至20240728;“医用冷敷贴”,黔/贵毕械备20170001号,批号20220308,有效期至20240308(2盒);“远红外活血止痛贴”,皖械注准20162090263,批号20220501,有效期至20240803;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根据现场查获的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计算,货值金额共134元。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罚款1000.00元2.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0-31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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