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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铖心大药房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C8LXAL6844***********22 |
| 法人代表姓名: | 郑玉娜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罚〔2024〕091022B20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2日购进1盒标示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用于销售,销售价为58元/盒,该药品经检验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4年8月7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本案经查实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为58元,违法所得金额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0-31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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