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中立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C345XL97441900********8 |
| 法人代表姓名: | 文辉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211031Y12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在当事人在经营药品时未按规定定期处理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存在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情况。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分别为“化瘀舒经胶囊”,有效期至2024.04,批号为220501,国药准字B20020187,共7盒;“足光散”,有效期至2024.06,批号为220723,国药准字Z20025434,共3盒;“补血当归精”,有效期至2024.06.26,批号为220603,国药准字Z45022328,共1盒;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根据现场查获的待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计算,货值金额共136.16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罚款1000.00元2.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0-31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