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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时珍本草医药有限公司麻涌南洲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7HW5MY1A44***********64 |
| 法人代表姓名: | 曾雄军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罚〔2024〕04211010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是一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内资分公司,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处方药“头孢拉定胶囊”(国药准字H20063308,生产批号:240402)的购进记录,但未能提供上述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医师处方单。当事人未留存医师处方,相关处方药销售登记不完整,不符合有关规定,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凭处方进行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6日被我局查获,此前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责令改正。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01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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