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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创嘉药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747050954844***********78 |
| 法人代表姓名: | 叶建华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18110418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从药品生产厂家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进货45kg“蒲公英”中药饮片(批号:20240202、规格:0.5kg/包)进行销售,进货价15.8元/kg,进货时有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至案发时,已全部以销售价21元/kg售出。上述药品流通至东莞南城心明元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时在2024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的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水分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检验报告》编号YP24A00099。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药品标准药品货值金额945元,取得违法所得234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肆圆整(234)。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23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4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04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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