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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雅筑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4X605W0844***********93 |
| 法人代表姓名: | 苗绍辉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20110702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雅筑分店未能提供其购进及销售的药品“肺力咳合剂”(批号:202210210)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等资料,构成未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药品进销存登记记录。、经查明,当事人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雅筑分店未能提供其购进及销售的药品“肺力咳合剂”(批号:202210210)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等资料,构成未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药品进销存登记记录。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广东益康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雅筑分店: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玖拾元整(590)、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万零伍佰玖拾元整(50590)。 |
| 罚款金额(万元): | 5.0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5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7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07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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