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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金汶医药有限公司黄江鸡啼岗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2WDWK5R44***********06 |
| 法人代表姓名: | 陈帝保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2758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作为连锁门店未执行“统一配送”而擅自采购药品,于2024年7月21日通过“药房网商城”网络平台的“廊坊市子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5盒“维生素D滴剂”(国药准字H35021450,规格:400单位.10粒/板.6板/盒,批号129242045),用于销售。供货单位“廊坊市子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药店为单体零售企业,不具有向零售药品企业销售药品资格。其中2盒赠与亲戚使用,剩余库存3盒未有售出,库存3盒被我局查扣;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入库及销售记录、供货者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进票据。该药品为低风险的乙类非处方药,单价34.9元/盒,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共182元。当事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于2024年9月11日,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金钱岭五街3号之五一栋101室的东莞市金汶医药有限公司黄江鸡啼岗分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当事人作为连锁门店擅自进行药品采购,未按规定进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依法经营,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初次拟给予警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东莞市金汶医药有限公司黄江鸡啼岗分店:警告,对当事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警告,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没收非法财物,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维生素D滴剂”(国药准字H35021450,规格:400单位.10粒/板.6板/盒,批号129242045)3盒。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2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12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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