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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金汶药业有限公司东莞沙田环保城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63U8K4344***********16 |
| 法人代表姓名: | 邓红芳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15111309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广东金汶药业有限公司东莞沙田环保城分店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后,依法检查了该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处于营业状态,在该店药架上可见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盐酸洛美沙星滴耳液”、“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及“氧氟沙星滴耳液”,执法人员查找到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但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上述药品的相关处方证明。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4年1月18日因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3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13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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